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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年各省婚假、产假、育儿假时间公布,具体天数揭秘

日期:2024-01-23来源:妈妈好孕网人气:854+

春季养生,是指在春天通过各种方式颐养生命、增强体质、预防疾病,从而达到延年益寿的一种医事活动。这里的“生”,是指生命、生存、生长。而“养”,则是指保养、调养、补养。简单来说,养生就是保养生命的意思。

9月27日,我国安徽省司法厅发布公告,《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90天;男方享受30天护理假。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10天育儿假。

根据我国《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女职工可享受产假有98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生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根据我国《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应当增加7天的婚假;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应当增加60天的产假,配偶应当享受有15天的护理假。

休假期间,工资发放,福利待遇不变。例如: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不含难产)+辽宁省规定的60天=158天,如果难产,再加15天。对于生育两个以下子女的家庭,可以享受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

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的两个哺乳时间可以合并。哺乳时间和哺乳期间在单位来回路上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

为了解决“全面二孩”后“不敢生孩子”的问题,近日来,类似“推进男女共享带薪育儿假”的建议屡见不鲜,比如“延长产假”。从“全面二孩政策”的角度来看,这样的提议无疑具有明显的现实必要性和合理性。如果没有合理的负担机制,将“带薪育儿假”等生育成本推给用人单位或家庭,那么在生育成本的沉重压力下,不仅家庭仍然不敢生二孩”,用人单位的就业性别歧视也会进一步加剧。

因此,合理规划育儿假不仅可以提高生育率,还可以降低生育成本,从而增强年轻人的生育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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